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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上古紀元 伺服器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違反本規章或其他相關之中華民國刑法、民法、著作權法等法律規定,以致對本伺服器或其他任何第三者造成損失者,同意負擔由此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 2 條 本伺服器屬於公開之遊戲平臺,僅提供遊戲與交友使用。

第 3 條 當公會、島嶼或私下訂定等規定與本規章互相牴觸時,應以本規章為主,且其公會、島嶼或私下訂定等規定應修正或刪減互相牴觸之部分。

第二章 秩序



第 4 條 嚴禁以各種形式之惡意騷擾、公審、引戰、洗頻之行為。

      一、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情節符合。
      二、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或禁言三至九十一日。
      三、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所稱之惡意騷擾,包含但不限於言語騷擾、行為騷擾、性騷擾等。
      五、情節之認定,以當事者感受為優先判定依據。

第 5 條 嚴禁任何詐欺、恐嚇之行為。

      一、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事實符合。
      二、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六至九十一日。
      三、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情節之認定,以當事者感受為優先判定依據。
      五、經玩家舉報採證提出,但經查驗其提供之證據,有造假、濫用或其他誤導執法之嫌疑者,依第三款論。

第 6 條 嚴禁散布任何不實言論、謠言。

      一、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事實符合。
      二、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或禁言六至九十一日。
      三、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情節之認定,以當事者感受為優先判定依據。

第 7 條 嚴禁宣傳與本伺服器無關之廣告內容。

      一、(刪除)
      二、由玩家舉報,經伺服器官方查驗,且包含但不限於以廣播、各類頻道、告示牌、書本商店等可存留訊息之形式。
      三、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或禁言三至九十一日。
      四、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三章 帳號



第 8 條 [保留]

第四章 遊戲



第 9 條 嚴禁任何觸及非上古紀元遊戲內之買賣交易行為。

      一、所稱之非上古紀元遊戲內之買賣交易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實體貨幣及第三方物品交易等。
      二、伺服器官方因營運為由,所設置之贊助管道,所產生之交易行為,不在此限。
      三、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有其事實者,伺服器官方將沒收遊戲內之交易之相關物品、遊戲幣,依其情節記警告二至三支,並依程度凍結二十一至九十一日或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除第二款所稱之行為外,均與伺服器官方無關。

第 10 條 嚴禁任何破壞遊戲平衡、體驗之行為。

      一、發現遊戲漏洞,並濫用該漏洞之行為,且有破壞遊戲平衡之虞,依其情節記警告二至三支,但有回報者警告消除乙支。
      二、屬第一款所稱之行為者,或製造對伺服器效能有嚴重影響者,記警告二支,並依程度凍結十四至九十一日。
      三、屬第一款所稱之行為者,或製造對伺服器效能有重大影響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禁止使用任何第三方程式、修改遊戲檔案進行遊玩,或其他經伺服器官方認定之非正常遊戲行為,依其情節記警告二至三支,並依程度凍結二十一至九十一日或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所稱對伺服器效能有影響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無意義水流、紅石連閃機關、丟擲大量物品及囤積大量生物等。
      六、所稱之遊戲漏洞,包含但不限於任何非預期設計之行為或使伺服器資料或運行異常等情形。
      七、第三款所稱之禁止行為,包含但不限於使用對角色行為有任何額外輔助或增益及對視覺上有額外輔助效果之模組等。
      八、右述之行為,雖符合第四款所稱之禁止行為,但不在此限:使用小地圖、Optifine及光影相關之模組。
      九、所稱之修改遊戲檔案,包含但不限於為手動修改遊戲選項設定,使其效果超出原GUI遊戲選項設定值,或經自行修改Minecraft啟動器等行為。
      

第五章 管理



第 11 條 下列各管理資格與責任,應另訂定其規定辦理。

      一、客服人員。
      二、劇情人員。
      三、建築人員。
      四、設定人員。
      五、測試人員。
      六、伺服器管理員。

第六章 罰則



第 12 條 本伺服器採行一罪一罰制。

      一、有預謀性之集體犯罪者,加重罰則二分之一。
      二、施行凍結帳號後,伺服器官方應於凍結施行後十四日內公告凍結帳號名稱與決議之理由。
      三、本規章認定之有效證據,為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之後產生的證據。

第 13 條 凡有警告滿三支情形者,依下列情況而定。

      一、警告起算日為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算。
      二、(刪除)
      三、(刪除)
      四、為三次輕微違規累計者,以凍結七百二十一日論。
      五、非第四款違規累計者,以永久凍結論。

第 14 條 (刪除)

第七章 附則



第 15 條 本規章尚未施行前,因無原因而被凍結帳號或凍結已期滿七百二十一日者,可提出解除凍結申請。

      一、申請提出後,經伺服器管理員審查核可者,即辦理解除凍結。
      二、限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前被凍結者。
      三、限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前提出申請者。

第 16 條 本規章之施行與判定,由伺服器內管理群之主觀判定為主。

第 17 條 若因判定屬違反第四條至第十條其一情形,但認為伺服器內管理群判定不當者,可至伺服器內管理員提出申訴。

第 18 條 本規章保留增修權,日後將依實際狀況增修條文並公告。

      一、如為新增者,為修訂後版本之生效日起施行或作為基準日。
      二、如為修訂者,修訂前之行為以修訂前為準,但修訂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者之規定。
  
第 19 條 本規章自公布日施行。

      一、本規章第四條至第十條之規定,於施行日前發生者,其判定追溯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最後編訂:米蟲 於 2020/05/07 20:30
目前版本:第四版 20200507 全文 19 條 增 0 條 修 9 條 刪 0 條
生效日期:公布日起第三日(2020/05/09)
2023 年 01 月 01 日
站務就任 6 周年 兼 註冊滿 3000 天了\owo/

規章外備註:

由於島嶼本身的機制與鎖箱插件
理論上不會有外人可以去翻箱子
因此規章就沒有關於"偷竊"這一類的相關規定.

說明:
由於"偷竊"這類事情 其始末很難由官方去認定
且考慮各島的對物品管理可能有額外的規定去自理
基於島嶼團體的信任,官方將島主視為島嶼管理員
此類事情,基本上由島嶼管理員依自身的權限去裁決.
因此官方是不予介入島嶼管理員之裁決.

但如果是因第 10 條之相關規定而發生此類事情
由第 10 條相關規定處理之.

==============================
2020 年 07 月 13 日 新增部分

如經 GUI 或 其他方式 改鍵,使攻擊/點擊速度異常之行為
官方將認定為非正常遊戲行為.

如在遊戲中有此行為,將以違反規章第10條4款認定.

以公告時間為認定實施,特此公告.

==============================
2022 年 08 月 20 日 新增部分

如使用認定為粗俗、汙穢等不雅字眼等用詞,
於公開頻道時,無論是否為針對特定對象,
經提示後仍使用者,以惡意騷擾認定之。

如有此行為,將以違反規章第4條認定.

以公告時間為認定實施,特此公告.
2023 年 01 月 01 日
站務就任 6 周年 兼 註冊滿 3000 天了\o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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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全文 (施行期間 2019/09/27 ~ 2020/01/04)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違反本規章或其他相關之中華民國刑法、民法、著作權法等法律規定,以致對本伺服器或其他任何第三者造成損失者,同意負擔由此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 2 條 本伺服器屬於公開之遊戲平臺,僅提供遊戲與交友使用。

  第 3 條 當公會、島嶼或私下訂定等規定與本規章互相牴觸時,應以本規章為主,且其公會、島嶼或私下訂定等規定應修正或刪減互相牴觸之部分。

第二章 秩序



  第 4 條 嚴禁以各種形式之惡意騷擾、公審、引戰、洗頻之行為。

      一、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情節符合。
      二、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或禁言三至九十一日。
      三、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所稱之惡意騷擾,包含但不限於言語騷擾、行為騷擾、性騷擾等。

  第 5 條 嚴禁任何詐欺、恐嚇之行為。

      一、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事實符合。
      二、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六至九十一日。
      三、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 6 條 嚴禁散布任何不實言論、謠言。

      一、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事實符合。
      二、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或禁言六至九十一日。
      三、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 7 條 嚴禁宣傳與本伺服器無關之廣告內容。

      一、僅於島嶼或隊伍頻道內提及,且無人表示反感者,不在此限。
      二、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事實符合。
      三、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或禁言三至九十一日。
      四、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三章 帳號



  第 8 條 [保留]

第四章 遊戲



  第 9 條 嚴禁任何觸及非上古紀元遊戲內之買賣交易行為。

      一、所稱之非上古紀元遊戲內之買賣交易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實體貨幣及第三方物品交易等。
      二、伺服器官方因營運為由,所設置之贊助管道,所產生之交易行為,不在此限。

  第 10 條 嚴禁任何破壞遊戲平衡、體驗之行為。
  
      一、發現遊戲漏洞,並濫用該漏洞者,且有破壞遊戲平衡之虞,依其情節記警告二至三支,但有回報者警告消除乙支。
      二、製造對伺服器效能有嚴重影響者,記警告二支,並依程度凍結十四至九十一日。
      三、製造對伺服器效能有重大影響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禁止使用任何第三方程式 或者修改遊戲檔案進行遊玩,依其情節記警告二至三支,並依程度凍結二十一至九十一日或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所稱對伺服器效能有影響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無意義水流、紅石連閃機關、丟擲大量物品及囤積大量生物等。
      六、所稱之遊戲漏洞,包含但不限於任何非預期設計之行為或使伺服器資料或運行異常等情形。
      七、第三款所稱之禁止行為,包含但不限於使用對角色行為有任何額外輔助或增益及對視覺上有額外輔助效果之模組等。
      八、右述之行為,雖符合第四款所稱之禁止行為,但不在此限:使用Optifine及光影相關之模組。
      

第五章 管理



  第 11 條 下列各管理資格與責任,應另訂定其規定辦理。

      一、客服人員。
      二、劇情人員。
      三、建築人員。
      四、設定人員。
      五、測試人員。
      六、伺服器管理員。

第六章 罰則



  第 12 條 本伺服器採行一罪一罰制。

      一、有預謀性之集體犯罪者,加重罰則二分之一。
      二、施行凍結帳號後,須於十四日內公告凍結帳號名稱與決議之理由。

  第 13 條 凡有警告滿三支情形者,即凍結七百二十一日。

      一、警告起算日為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算。
      二、(刪除)
      三、(刪除)

  第 14 條 (刪除)

第七章 附則



  第 15 條 本規章尚未施行前,因無原因而被凍結帳號或凍結已期滿七百二十一日者,可提出解除凍結申請。

      一、申請提出後,經伺服器管理員審查核可者,即辦理解除凍結。
      二、限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前被凍結者。

  第 16 條 本規章之施行與判定,由伺服器內管理群之主觀判定為主。

  第 17 條 若因判定屬違反第四條至第十條其一情形,但認為伺服器內管理群判定不當者,可至伺服器內管理員提出申訴。
  
  第 18 條 本規章保留增修權,日後將依實際狀況增修條文並公告。
  
  第 19 條 本規章自公布日施行。

      一、本規章第四條至第十條之規定,於施行日前發生者,其判定追溯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最後編訂:米蟲 於 2019/09/25 10:00
目前版本:第二版 20190925 全文 19 條 增 0 條 修 7 條 刪 1 條
生效日期:公布日起第三日(2019/09/27)
2023 年 01 月 01 日
站務就任 6 周年 兼 註冊滿 3000 天了\o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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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全文 (施行期間 2020/01/05 ~ 2020/05/08)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違反本規章或其他相關之中華民國刑法、民法、著作權法等法律規定,以致對本伺服器或其他任何第三者造成損失者,同意負擔由此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 2 條 本伺服器屬於公開之遊戲平臺,僅提供遊戲與交友使用。

第 3 條 當公會、島嶼或私下訂定等規定與本規章互相牴觸時,應以本規章為主,且其公會、島嶼或私下訂定等規定應修正或刪減互相牴觸之部分。

第二章 秩序



第 4 條 嚴禁以各種形式之惡意騷擾、公審、引戰、洗頻之行為。

      一、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情節符合。
      二、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或禁言三至九十一日。
      三、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所稱之惡意騷擾,包含但不限於言語騷擾、行為騷擾、性騷擾等。

第 5 條 嚴禁任何詐欺、恐嚇之行為。

      一、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事實符合。
      二、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六至九十一日。
      三、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 6 條 嚴禁散布任何不實言論、謠言。

      一、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事實符合。
      二、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或禁言六至九十一日。
      三、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 7 條 嚴禁宣傳與本伺服器無關之廣告內容。

      一、僅於島嶼或隊伍頻道內提及,且無人表示反感者,不在此限。
      二、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事實符合。
      三、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或禁言三至九十一日。
      四、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三章 帳號



第 8 條 [保留]

第四章 遊戲



第 9 條 嚴禁任何觸及非上古紀元遊戲內之買賣交易行為。

      一、所稱之非上古紀元遊戲內之買賣交易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實體貨幣及第三方物品交易等。
      二、伺服器官方因營運為由,所設置之贊助管道,所產生之交易行為,不在此限。
      三、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有其事實者,伺服器官方將沒收遊戲內之交易之相關物品、遊戲幣。
      四、除第二款所稱之行為外,均與伺服器官方無關。

第 10 條 嚴禁任何破壞遊戲平衡、體驗之行為。

      一、發現遊戲漏洞,並濫用該漏洞之行為,且有破壞遊戲平衡之虞,依其情節記警告二至三支,但有回報者警告消除乙支。
      二、屬第一款所稱之行為者,或製造對伺服器效能有嚴重影響者,記警告二支,並依程度凍結十四至九十一日。
      三、屬第一款所稱之行為者,或製造對伺服器效能有重大影響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禁止使用任何第三方程式 或者修改遊戲檔案進行遊玩,依其情節記警告二至三支,並依程度凍結二十一至九十一日或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所稱對伺服器效能有影響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無意義水流、紅石連閃機關、丟擲大量物品及囤積大量生物等。
      六、所稱之遊戲漏洞,包含但不限於任何非預期設計之行為或使伺服器資料或運行異常等情形。
      七、第三款所稱之禁止行為,包含但不限於使用對角色行為有任何額外輔助或增益及對視覺上有額外輔助效果之模組等。
      八、右述之行為,雖符合第四款所稱之禁止行為,但不在此限:使用小地圖、Optifine及光影相關之模組。
      

第五章 管理



第 11 條 下列各管理資格與責任,應另訂定其規定辦理。

      一、客服人員。
      二、劇情人員。
      三、建築人員。
      四、設定人員。
      五、測試人員。
      六、伺服器管理員。

第六章 罰則



第 12 條 本伺服器採行一罪一罰制。

      一、有預謀性之集體犯罪者,加重罰則二分之一。
      二、施行凍結帳號後,伺服器官方應於凍結施行後十四日內公告凍結帳號名稱與決議之理由。
      三、本規章認定之證據,其有效日為申訴舉報當日起算回推之一百二十一日內。

第 13 條 凡有警告滿三支情形者,即凍結七百二十一日。

      一、警告起算日為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算。
      二、(刪除)
      三、(刪除)

第 14 條 (刪除)

第七章 附則



第 15 條 本規章尚未施行前,因無原因而被凍結帳號或凍結已期滿七百二十一日者,可提出解除凍結申請。

      一、申請提出後,經伺服器管理員審查核可者,即辦理解除凍結。
      二、限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前被凍結者。

第 16 條 本規章之施行與判定,由伺服器內管理群之主觀判定為主。

第 17 條 若因判定屬違反第四條至第十條其一情形,但認為伺服器內管理群判定不當者,可至伺服器內管理員提出申訴。

第 18 條 本規章保留增修權,日後將依實際狀況增修條文並公告。

      一、如為新增者,為修訂後版本之生效日起施行或作為基準日。
      二、如為修訂者,修訂前之行為以修訂前為準,但修訂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者之規定。
  
第 19 條 本規章自公布日施行。

      一、本規章第四條至第十條之規定,於施行日前發生者,其判定追溯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最後編訂:米蟲 於 2020/01/03 13:00
目前版本:第三版 20200103 全文 19 條 增 0 條 修 5 條 刪 0 條
生效日期:公布日起第三日(2020/01/05)
2023 年 01 月 01 日
站務就任 6 周年 兼 註冊滿 3000 天了\o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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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全文 (施行期間 2020/05/08 ~ )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違反本規章或其他相關之中華民國刑法、民法、著作權法等法律規定,以致對本伺服器或其他任何第三者造成損失者,同意負擔由此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 2 條 本伺服器屬於公開之遊戲平臺,僅提供遊戲與交友使用。

第 3 條 當公會、島嶼或私下訂定等規定與本規章互相牴觸時,應以本規章為主,且其公會、島嶼或私下訂定等規定應修正或刪減互相牴觸之部分。

第二章 秩序



第 4 條 嚴禁以各種形式之惡意騷擾、公審、引戰、洗頻之行為。

      一、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情節符合。
      二、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或禁言三至九十一日。
      三、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所稱之惡意騷擾,包含但不限於言語騷擾、行為騷擾、性騷擾等。
      五、情節之認定,以當事者感受為優先判定依據。

第 5 條 嚴禁任何詐欺、恐嚇之行為。

      一、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事實符合。
      二、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六至九十一日。
      三、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情節之認定,以當事者感受為優先判定依據。
      五、經玩家舉報採證提出,但經查驗其提供之證據,有造假、濫用或其他誤導執法之嫌疑者,依第三款論。

第 6 條 嚴禁散布任何不實言論、謠言。

      一、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事實符合。
      二、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或禁言六至九十一日。
      三、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情節之認定,以當事者感受為優先判定依據。

第 7 條 嚴禁宣傳與本伺服器無關之廣告內容。

      一、(刪除)
      二、由玩家舉報,經伺服器官方查驗,且包含但不限於以廣播、各類頻道、告示牌、書本商店等可存留訊息之形式。
      三、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或禁言三至九十一日。
      四、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三章 帳號



第 8 條 [保留]

第四章 遊戲



第 9 條 嚴禁任何觸及非上古紀元遊戲內之買賣交易行為。

      一、所稱之非上古紀元遊戲內之買賣交易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實體貨幣及第三方物品交易等。
      二、伺服器官方因營運為由,所設置之贊助管道,所產生之交易行為,不在此限。
      三、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有其事實者,伺服器官方將沒收遊戲內之交易之相關物品、遊戲幣,依其情節記警告二至三支,並依程度凍結二十一至九十一日或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除第二款所稱之行為外,均與伺服器官方無關。

第 10 條 嚴禁任何破壞遊戲平衡、體驗之行為。

      一、發現遊戲漏洞,並濫用該漏洞之行為,且有破壞遊戲平衡之虞,依其情節記警告二至三支,但有回報者警告消除乙支。
      二、屬第一款所稱之行為者,或製造對伺服器效能有嚴重影響者,記警告二支,並依程度凍結十四至九十一日。
      三、屬第一款所稱之行為者,或製造對伺服器效能有重大影響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禁止使用任何第三方程式、修改遊戲檔案進行遊玩,或其他經伺服器官方認定之非正常遊戲行為,依其情節記警告二至三支,並依程度凍結二十一至九十一日或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所稱對伺服器效能有影響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無意義水流、紅石連閃機關、丟擲大量物品及囤積大量生物等。
      六、所稱之遊戲漏洞,包含但不限於任何非預期設計之行為或使伺服器資料或運行異常等情形。
      七、第三款所稱之禁止行為,包含但不限於使用對角色行為有任何額外輔助或增益及對視覺上有額外輔助效果之模組等。
      八、右述之行為,雖符合第四款所稱之禁止行為,但不在此限:使用小地圖、Optifine及光影相關之模組。
      九、所稱之修改遊戲檔案,包含但不限於為手動修改遊戲選項設定,使其效果超出原GUI遊戲選項設定值,或經自行修改Minecraft啟動器等行為。
      

第五章 管理



第 11 條 下列各管理資格與責任,應另訂定其規定辦理。

      一、客服人員。
      二、劇情人員。
      三、建築人員。
      四、設定人員。
      五、測試人員。
      六、伺服器管理員。

第六章 罰則



第 12 條 本伺服器採行一罪一罰制。

      一、有預謀性之集體犯罪者,加重罰則二分之一。
      二、施行凍結帳號後,伺服器官方應於凍結施行後十四日內公告凍結帳號名稱與決議之理由。
      三、本規章認定之有效證據,為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之後產生的證據。

第 13 條 凡有警告滿三支情形者,依下列情況而定。

      一、警告起算日為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算。
      二、(刪除)
      三、(刪除)
      四、為三次輕微違規累計者,以凍結七百二十一日論。
      五、非第四款違規累計者,以永久凍結論。

第 14 條 (刪除)

第七章 附則



第 15 條 本規章尚未施行前,因無原因而被凍結帳號或凍結已期滿七百二十一日者,可提出解除凍結申請。

      一、申請提出後,經伺服器管理員審查核可者,即辦理解除凍結。
      二、限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前被凍結者。
      三、限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前提出申請者。

第 16 條 本規章之施行與判定,由伺服器內管理群之主觀判定為主。

第 17 條 若因判定屬違反第四條至第十條其一情形,但認為伺服器內管理群判定不當者,可至伺服器內管理員提出申訴。

第 18 條 本規章保留增修權,日後將依實際狀況增修條文並公告。

      一、如為新增者,為修訂後版本之生效日起施行或作為基準日。
      二、如為修訂者,修訂前之行為以修訂前為準,但修訂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者之規定。
  
第 19 條 本規章自公布日施行。

      一、本規章第四條至第十條之規定,於施行日前發生者,其判定追溯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最後編訂:米蟲 於 2020/05/07 20:30
目前版本:第四版 20200507 全文 19 條 增 0 條 修 9 條 刪 0 條
生效日期:公布日起第三日(2020/05/09)
2023 年 01 月 01 日
站務就任 6 周年 兼 註冊滿 3000 天了\o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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