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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增修】《上古紀元 伺服器規章》第二版修正條文


依規章第十八條規定公告,並列出增修條文之對照:

說明:
此顏色為第一版條文
此顏色為第二版條文(底線為增修部分)


  第 4 條 嚴禁任何惡意騷擾、公審、引戰、洗頻之行為。

      一、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情節符合。
      二、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監獄或禁言三至九十一日。
      三、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 4 條 嚴禁以各種形式之惡意騷擾、公審、引戰、洗頻之行為。

      一、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情節符合。
      二、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或禁言三至九十一日。
      三、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所稱之惡意騷擾,包含但不限於言語騷擾、行為騷擾、性騷擾等。



  第 5 條 嚴禁任何詐欺、恐嚇之行為。

      一、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事實符合。
      二、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監獄及禁言六至九十一日。
      三、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 5 條 嚴禁任何詐欺、恐嚇之行為。

      一、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事實符合。
      二、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六至九十一日。
      三、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 6 條 嚴禁散布任何不實言論、謠言。

      一、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事實符合。
      二、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監獄或禁言六至九十一日。
      三、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 6 條 嚴禁散布任何不實言論、謠言。

      一、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事實符合。
      二、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或禁言六至九十一日。
      三、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 7 條 嚴禁宣傳與本伺服器無關之廣告內容。

      一、僅於島嶼或隊伍頻道內提及,且無人表示反感者,不在此限。
      二、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事實符合。
      三、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監獄或禁言三至九十一日。
      四、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 7 條 嚴禁宣傳與本伺服器無關之廣告內容。

      一、僅於島嶼或隊伍頻道內提及,且無人表示反感者,不在此限。
      二、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事實符合。
      三、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或禁言三至九十一日。
      四、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 10 條 嚴禁任何破壞遊戲平衡、體驗之行為。
  
      一、發現遊戲漏洞,並濫用該漏洞者,且有破壞遊戲平衡之虞,依其情節記警告二至三支,但有回報者警告消除乙支。
      二、製造對伺服器效能有嚴重影響者,記警告二支,並依程度監獄及禁言十四至九十一日。
      三、製造對伺服器效能有重大影響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禁止使用任何第三方程式 或者修改遊戲檔案進行遊玩,依其情節記警告二至三支,並依程度監獄及禁言二十一至九十一日。
      五、所稱對伺服器效能有影響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無意義水流、紅石連閃機關、丟擲大量物品及囤積大量生物等。
      六、所稱之遊戲漏洞,包含但不限於任何非預期設計之行為或使伺服器資料或運行異常等情形。
      七、第三款所稱之禁止行為,包含但不限於使用對角色行為有任何額外輔助或增益及對視覺上有額外輔助效果之模組等。
      八、右述之行為,雖符合第四款所稱之禁止行為,但不在此限:使用Optifine及光影相關之模組。


  第 10 條 嚴禁任何破壞遊戲平衡、體驗之行為。
  
      一、發現遊戲漏洞,並濫用該漏洞者,且有破壞遊戲平衡之虞,依其情節記警告二至三支,但有回報者警告消除乙支。
      二、製造對伺服器效能有嚴重影響者,記警告二支,並依程度凍結十四至九十一日。
      三、製造對伺服器效能有重大影響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禁止使用任何第三方程式 或者修改遊戲檔案進行遊玩,依其情節記警告二至三支,並依程度凍結二十一至九十一日或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所稱對伺服器效能有影響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無意義水流、紅石連閃機關、丟擲大量物品及囤積大量生物等。
      六、所稱之遊戲漏洞,包含但不限於任何非預期設計之行為或使伺服器資料或運行異常等情形。
      七、第三款所稱之禁止行為,包含但不限於使用對角色行為有任何額外輔助或增益及對視覺上有額外輔助效果之模組等。
      八、右述之行為,雖符合第四款所稱之禁止行為,但不在此限:使用Optifine及光影相關之模組。



  第 12 條 本伺服器採行一罪一罰制。

      一、有預謀性之集體犯罪者,加重罰則二分之一。


  第 12 條 本伺服器採行一罪一罰制。

      一、有預謀性之集體犯罪者,加重罰則二分之一。
      二、施行凍結帳號後,須於十四日內公告凍結帳號名稱與決議之理由。



  第 13 條 凡有警告滿三支情形者,直接列入凍結會議名單,並於十四日內召開凍結會議。

      一、警告起算日為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算。
      二、因情節重大,且可能會影響伺服器運作之情形,經伺服器管理員核定後,免召開凍結會議,即凍結七百二十一日。
      三、依第十三條第二款之凍結帳號施行後,須於十四日內公告凍結帳號名稱與決議之理由。


  第 13 條 凡有警告滿三支情形者,即凍結七百二十一日

      一、警告起算日為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算。
      二、(刪除)
      三、(刪除)



  第 14 條 依第十三條規定,開設凍結會議,經下述要件後成立。
  
      一、由伺服器管理員開設。
      二、伺服器管理員、執法人員與監察人員出席合於三人以上。
      三、凍結會議名單內之人員,無故未到者凍結帳號論。
      四、經會議決議,其情節未達凍結帳號者,警告消除乙支,並依程度監獄三十一至三百六十一日。
      五、經會議決議,其情節已達凍結帳號者,凍結七百二十一日。
      六、依第十四條第三款與第五款之凍結帳號施行後,須於七日內公告凍結帳號名稱與決議之理由。


  第 14 條 (刪除)


  第 15 條 本規章尚未施行前,因舊規章規定而凍結帳號者,可提出解除凍結申請。

      一、申請提出後,經伺服器管理員審查核可者,即辦理解除凍結。
      二、限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前被凍結者。


  第 15 條 本規章尚未施行前,因無原因凍結帳號或凍結已期滿七百二十一日者,可提出解除凍結申請。

      一、申請提出後,經伺服器管理員審查核可者,即辦理解除凍結。
      二、限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前被凍結者。
2023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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