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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增修】《上古紀元 伺服器規章》第四版修正條文


依規章第十八條規定公告,並列出增修條文之對照:

說明:
此顏色為第三版條文
此顏色為第四版條文(底線為增修部分)


第 4 條 嚴禁以各種形式之惡意騷擾、公審、引戰、洗頻之行為。

      一、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情節符合。
      二、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或禁言三至九十一日。
      三、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所稱之惡意騷擾,包含但不限於言語騷擾、行為騷擾、性騷擾等。


第 4 條 嚴禁以各種形式之惡意騷擾、公審、引戰、洗頻之行為。

      一、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情節符合。
      二、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或禁言三至九十一日。
      三、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所稱之惡意騷擾,包含但不限於言語騷擾、行為騷擾、性騷擾等。
      五、情節之認定,以當事者感受為優先判定依據。



第 5 條 嚴禁任何詐欺、恐嚇之行為。

      一、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事實符合。
      二、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六至九十一日。
      三、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 5 條 嚴禁任何詐欺、恐嚇之行為。

      一、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事實符合。
      二、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六至九十一日。
      三、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情節之認定,以當事者感受為優先判定依據。
      五、經玩家舉報採證提出,但經查驗其提供之證據,有造假、濫用或其他誤導執法之嫌疑者,依第三款論。



第 6 條 嚴禁散布任何不實言論、謠言。

      一、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事實符合。
      二、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或禁言六至九十一日。
      三、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 6 條 嚴禁散布任何不實言論、謠言。

      一、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事實符合。
      二、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或禁言六至九十一日。
      三、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情節之認定,以當事者感受為優先判定依據。



第 7 條 嚴禁宣傳與本伺服器無關之廣告內容。

      一、僅於島嶼或隊伍頻道內提及,且無人表示反感者,不在此限。
      二、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事實符合。
      三、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或禁言三至九十一日。
      四、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 7 條 嚴禁宣傳與本伺服器無關之廣告內容。

      一、(刪除)
      二、由玩家舉報,經伺服器官方查驗,且包含但不限於以廣播、各類頻道、告示牌、書本商店等可存留訊息之形式。
      三、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或禁言三至九十一日。
      四、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 9 條 嚴禁任何觸及非上古紀元遊戲內之買賣交易行為。

      一、所稱之非上古紀元遊戲內之買賣交易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實體貨幣及第三方物品交易等。
      二、伺服器官方因營運為由,所設置之贊助管道,所產生之交易行為,不在此限。
      三、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有其事實者,伺服器官方將沒收遊戲內之交易之相關物品、遊戲幣。
      四、除第二款所稱之行為外,均與伺服器官方無關。


第 9 條 嚴禁任何觸及非上古紀元遊戲內之買賣交易行為。

      一、所稱之非上古紀元遊戲內之買賣交易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實體貨幣及第三方物品交易等。
      二、伺服器官方因營運為由,所設置之贊助管道,所產生之交易行為,不在此限。
      三、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有其事實者,伺服器官方將沒收遊戲內之交易之相關物品、遊戲幣,依其情節記警告二至三支,並依程度凍結二十一至九十一日或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除第二款所稱之行為外,均與伺服器官方無關。



第 10 條 嚴禁任何破壞遊戲平衡、體驗之行為。

      一、發現遊戲漏洞,並濫用該漏洞之行為,且有破壞遊戲平衡之虞,依其情節記警告二至三支,但有回報者警告消除乙支。
      二、屬第一款所稱之行為者,或製造對伺服器效能有嚴重影響者,記警告二支,並依程度凍結十四至九十一日。
      三、屬第一款所稱之行為者,或製造對伺服器效能有重大影響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禁止使用任何第三方程式 或者修改遊戲檔案進行遊玩,依其情節記警告二至三支,並依程度凍結二十一至九十一日或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所稱對伺服器效能有影響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無意義水流、紅石連閃機關、丟擲大量物品及囤積大量生物等。
      六、所稱之遊戲漏洞,包含但不限於任何非預期設計之行為或使伺服器資料或運行異常等情形。
      七、第三款所稱之禁止行為,包含但不限於使用對角色行為有任何額外輔助或增益及對視覺上有額外輔助效果之模組等。
      八、右述之行為,雖符合第四款所稱之禁止行為,但不在此限:使用小地圖、Optifine及光影相關之模組。


第 10 條 嚴禁任何破壞遊戲平衡、體驗之行為。

      一、發現遊戲漏洞,並濫用該漏洞之行為,且有破壞遊戲平衡之虞,依其情節記警告二至三支,但有回報者警告消除乙支。
      二、屬第一款所稱之行為者,或製造對伺服器效能有嚴重影響者,記警告二支,並依程度凍結十四至九十一日。
      三、屬第一款所稱之行為者,或製造對伺服器效能有重大影響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禁止使用任何第三方程式、修改遊戲檔案進行遊玩,或其他經伺服器官方認定之非正常遊戲行為,依其情節記警告二至三支,並依程度凍結二十一至九十一日或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所稱對伺服器效能有影響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無意義水流、紅石連閃機關、丟擲大量物品及囤積大量生物等。
      六、所稱之遊戲漏洞,包含但不限於任何非預期設計之行為或使伺服器資料或運行異常等情形。
      七、第三款所稱之禁止行為,包含但不限於使用對角色行為有任何額外輔助或增益及對視覺上有額外輔助效果之模組等。
      八、右述之行為,雖符合第四款所稱之禁止行為,但不在此限:使用小地圖、Optifine及光影相關之模組。
      九、所稱之修改遊戲檔案,包含但不限於為手動修改遊戲選項設定,使其效果超出原GUI遊戲選項設定值,或經自行修改Minecraft啟動器等行為。



第 12 條 本伺服器採行一罪一罰制。

      一、有預謀性之集體犯罪者,加重罰則二分之一。
      二、施行凍結帳號後,伺服器官方應於凍結施行後十四日內公告凍結帳號名稱與決議之理由。
      三、本規章認定之證據,其有效日為申訴舉報當日起算回推之一百二十一日內。


第 12 條 本伺服器採行一罪一罰制。

      一、有預謀性之集體犯罪者,加重罰則二分之一。
      二、施行凍結帳號後,伺服器官方應於凍結施行後十四日內公告凍結帳號名稱與決議之理由。
      三、本規章認定之有效證據,為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之後產生的證據。



第 13 條 凡有警告滿三支情形者,即凍結七百二十一日。

      一、警告起算日為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算。
      二、(刪除)
      三、(刪除)


第 13 條 凡有警告滿三支情形者,依下列情況而定

      一、警告起算日為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算。
      二、(刪除)
      三、(刪除)
      四、為三次輕微違規累計者,以凍結七百二十一日論。
      五、非第四款違規累計者,以永久凍結論。



第 15 條 本規章尚未施行前,因無原因而被凍結帳號或凍結已期滿七百二十一日者,可提出解除凍結申請。

      一、申請提出後,經伺服器管理員審查核可者,即辦理解除凍結。
      二、限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前被凍結者。


第 15 條 本規章尚未施行前,因無原因而被凍結帳號或凍結已期滿七百二十一日者,可提出解除凍結申請。

      一、申請提出後,經伺服器管理員審查核可者,即辦理解除凍結。
      二、限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前被凍結者。
      三、限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前提出申請者。
2023 年 01 月 01 日
站務就任 6 周年 兼 註冊滿 3000 天了\owo/

本帖最後由 火寶 於 2020-6-17 21:58 編輯

建議在第四條底下新增一點
《被騷擾方在表示反對騷擾方的行為之後仍再犯,才視為違反此條目。》
以避免在當時只是開玩笑的事,在之後被拿來檢舉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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