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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蟲 發表於 2020-1-3 12:58

【規章增修】《上古紀元 伺服器規章》第三版修正條文

依規章第十八條規定公告,並列出增修條文之對照:

說明:
[color=Navy]此顏色為第二版條文[/color]
[color=Olive]此顏色為第三版條文[/color]([u]底線為增修部分[/u])


[color=Navy]  第 7 條 嚴禁宣傳與本伺服器無關之廣告內容。

      一、僅於島嶼或隊伍頻道內提及,且無人表示反感者,不在此限。
      二、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事實符合。
      三、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或禁言三至九十一日。
      四、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color]

[color=Olive]  第 7 條 嚴禁宣傳與本伺服器無關之廣告內容。

      一、[u]雖有提及事實[/u],且無人表示反感者,不在此限。
      二、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事實符合。
      三、情節輕微者,依程度記警告乙至二支,並依程度凍結或禁言三至九十一日。
      四、情節嚴重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color]


[color=Navy]  第 9 條 嚴禁任何觸及非上古紀元遊戲內之買賣交易行為。

      一、所稱之非上古紀元遊戲內之買賣交易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實體貨幣及第三方物品交易等。
      二、伺服器官方因營運為由,所設置之贊助管道,所產生之交易行為,不在此限。[/color]

[color=Olive]  第 9 條 嚴禁任何觸及非上古紀元遊戲內之買賣交易行為。

      一、所稱之非上古紀元遊戲內之買賣交易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實體貨幣及第三方物品交易等。
      二、伺服器官方因營運為由,所設置之贊助管道,所產生之交易行為,不在此限。
      [u]三、經玩家舉報或伺服器官方查驗,且有其事實者,伺服器官方將沒收遊戲內之交易之相關物品、遊戲幣。[/u]
      [u]四、除第二款所稱之行為外,均與伺服器官方無關。[/u][/color]


[color=Navy]  第 10 條 嚴禁任何破壞遊戲平衡、體驗之行為。

      一、發現遊戲漏洞,並濫用該漏洞者,且有破壞遊戲平衡之虞,依其情節記警告二至三支,但有回報者警告消除乙支。
      二、製造對伺服器效能有嚴重影響者,記警告二支,並依程度凍結十四至九十一日。
      三、製造對伺服器效能有重大影響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禁止使用任何第三方程式 或者修改遊戲檔案進行遊玩,依其情節記警告二至三支,並依程度凍結二十一至九十一日或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所稱對伺服器效能有影響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無意義水流、紅石連閃機關、丟擲大量物品及囤積大量生物等。
      六、所稱之遊戲漏洞,包含但不限於任何非預期設計之行為或使伺服器資料或運行異常等情形。
      七、第三款所稱之禁止行為,包含但不限於使用對角色行為有任何額外輔助或增益及對視覺上有額外輔助效果之模組等。
      八、右述之行為,雖符合第四款所稱之禁止行為,但不在此限:使用Optifine及光影相關之模組。[/color]

[color=Olive]  第 10 條 嚴禁任何破壞遊戲平衡、體驗之行為。

      一、發現遊戲漏洞,並濫用該漏洞[u]之行為[/u],且有破壞遊戲平衡之虞,依其情節記警告二至三支,但有回報者警告消除乙支。
      二、[u]屬第一款所稱之行為者,[/u]或製造對伺服器效能有嚴重影響者,記警告二支,並依程度凍結十四至九十一日。
      三、[u]屬第一款所稱之行為者,[/u]或製造對伺服器效能有重大影響者,記警告三支,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禁止使用任何第三方程式 或者修改遊戲檔案進行遊玩,依其情節記警告二至三支,並依程度凍結二十一至九十一日或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所稱對伺服器效能有影響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無意義水流、紅石連閃機關、丟擲大量物品及囤積大量生物等。
      六、所稱之遊戲漏洞,包含但不限於任何非預期設計之行為或使伺服器資料或運行異常等情形。
      七、第三款所稱之禁止行為,包含但不限於使用對角色行為有任何額外輔助或增益及對視覺上有額外輔助效果之模組等。
      八、右述之行為,雖符合第四款所稱之禁止行為,但不在此限:使用[u]小地圖、[/u]Optifine及光影相關之模組。[/color]


[color=Navy]  第 12 條 本伺服器採行一罪一罰制。

      一、有預謀性之集體犯罪者,加重罰則二分之一。
      二、施行凍結帳號後,須於十四日內公告凍結帳號名稱與決議之理由。[/color]

[color=Olive]  第 12 條 本伺服器採行一罪一罰制。

      一、有預謀性之集體犯罪者,加重罰則二分之一。
      二、施行凍結帳號後,[u]伺服器官方應於凍結施行後[/u]十四日內公告凍結帳號名稱與決議之理由。
      [u]三、本規章認定之證據,其有效日為申訴舉報或認定當日之最早者起算回推之一百二十一日內。[/u][/color]


[color=Navy]  第 18 條 本規章保留增修權,日後將依實際狀況增修條文並公告。[/color]

[color=Olive]  第 18 條 本規章保留增修權,日後將依實際狀況增修條文並公告。

      [u]一、如為新增者,為修訂後版本之生效日起施行或作為基準日。[/u]
      [u]二、如為修訂者,修訂前之行為以修訂前為準,但修訂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者之規定。[/u][/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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